法律法规格言大全
法规格言大全:
● 造法易,执行难。
● 两害相权取其轻。
● 无犯意则无犯人。
● 造法易,执法难。
●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
●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规格言大全:
● 造法易,执行难。
● 两害相权取其轻。
● 无犯意则无犯人。
● 造法易,执法难。
●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
●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
●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 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
●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 不健全打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
●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律之上。
●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 法律藐视夸夸其谈和冗长的句式。
●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类受制于情理。
●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 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越自己权利的权利。
●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 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
●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至上。
●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 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
●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 人们在利用法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
●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 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
●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 不健全打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
●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律之上。
●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 法律藐视夸夸其谈和冗长的句式。
●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类受制于情理。
●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 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越自己权利的权利。
●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 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