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1、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自由的**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2、真正的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更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
3、对强力的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
4、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5、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壹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6、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7、如果主权者对壹个臣民的要求比另壹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
10、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
11、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壹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2、既然面对同类时任何人都没有天生的权威,既然强力无法产生任何权利,那么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只剩下契约了。
13、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二)
1、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
2、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3、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4、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5、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6、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7、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9、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10、既然主权不外乎是公共意愿的运用,那么就永远不能转让,既然主权者只不过是壹个集体的生命,那就只能让他自己来代表自己,能转移的是权力,而不是意志。
11、德行与邪恶两个名词乃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概念,是只有通过人们的频繁接触才能产生的。
12、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壹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3、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4、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5、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